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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5-05-23 18:27 来源: 作者:admin 编辑: 被阅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蓬勃发展,本着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归口统一管理,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有效合理地利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计划保量保质按时完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一切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科研业务费。
第四条校内单位承担的所有纵、横向研究项目经费,应全额进入学校财务处,接受校科研处的统一管理。若未经科研处同意将经费汇入学校财务处以外账号而违反本规定者,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仅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原则上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支预算进行,大幅度的调整,需报校科研处和项目下达单位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
 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
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
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的报刊、杂志、档案、文献、稿件等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必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等费用。
印刷费及版面费(不含稿费):指项目研究所撰写出的论文、报告等的印刷费及论文的版面费,公开出版但质量不高和不能出版的研究成果,均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稿酬,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凭有效证明材料)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稿酬,但不得高于公开出版的稿酬标准,并且必须逐级报批。
  列入课题立项经费预算经科研处核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2) 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或低值易耗性物品购置;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输包装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
(3) 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电脑购置费。
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开支,若项目立项时已列入经费预算的,经资助方批准并经科研处核准后,按专控商品规定报批购买。
(4) 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研项目开支。
(5)协作费:
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实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6)管理费:
指主要用于科研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在研期和结题后的跟踪、提供科研条件支持和管理服务等费用的补偿。科研管理费与科研项目拨款同步按8%比例提取。青年发展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7)特支费:
指可用于课题有关的公关、接待用餐、外出用车、礼品、专家酬金、培训进修等有关学术方面需要的开支。其中用于国内外专家、领导评审、检查、鉴定的酬金发放标准为:300元/人/天;
(8)保证金:
在项目结题报告后方可使用保证金,一是用来保证项目的完成质量,二是保证项目结题后的专利申请和维持和成果的出版、鉴定、验收、报奖、成果推广与开发等;横向项目的保证金在项目完成后可由项目组自行处理。
第七条 学校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
资助校立项目;支付学校申报项目、成果、奖励、检查、评估等评审费;
新来校工作、且未有任何在研课题的留学回国人员、博士以及学校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
联合资助与共建项目的配套经费;
各类科研补贴:如参加行业性国际会议补贴、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补贴、挂靠我校的学会、协会业务运转补贴等;
学校科研管理活动所需开支。

第三章   科研项目有关经费的使用比例

第八条  立项费、加班费、特支费、管理费、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纵向项目按劳务或加班费10% ,立项费 5% , 特支费20% , 综合管理费8%,保证金10%提取;横向项目按劳务或加班费 、立项费和 特支费三项65%包干,综合管理费按15%、保证金按20%提取;学校资助项目或学校配套资助的经费按5% 提取综合管理费。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分配比例:资源占用费10%,单位留成10%,项目组奖金70%,科研处基金10%。
第十条  成果转让分配比例:
学校提成30%,项目组奖金40%,单位留成10%,资源占用费10%,科研处基金10%。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到学校财务处的科研经费实行按项立户,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经费一般由科研处长审批,但一次性开支2仟元以上的经费须由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时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须用于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护。凡购买5千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提交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和物资管理部门审核,主管科研副院长批准后,报物资管理部门办理购置手续;凡购置200元以上的仪器必须到物资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购置200元以下仪器必须办理仪器登记。仪器设备作为学校财产入账。所有购置的仪器应到物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签字盖章后报账。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和材料原则上允许自购,但一次购买总额在500元以上的、必须经实验室与校物资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报销。校管低值物品由实验室与物资管理部门统—采购。劳保用品原则上不得自购,如有特殊需要,由项目负责人和实验室与物资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时,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作为财务审核报告。
第十六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签字盖章后报账。
第十七条  涉及校内科研项目之间或单位间经费的拨出拨入,一律由财务处办理。
第十八条  经费没有进入学校财务处管理的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处管理,其科研成果在科研工作考核、职称(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十九条  不按时提交课题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或不能按期并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课题负责人、改变研究课题,或发现有挤占挪用等违反经费使用规定问题,学校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将剩余科研经费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也允许按上述结余经费的分配比例分配剩余科研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科研下达单位的要求比例退还。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调出,课题经费原则上对该主持人终止。其课题需要继续进行时,新的项目主持人必须产生在我校,方可进行经费的使用管理。若为必要或不可能产生新的主持人,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精神继续进行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撤消项目的经费,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全部拨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填写所承担的各级各类有关财务报表,科研与财务管理部门有对科研经费使用的检查与监督权。对不合理使用经费,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延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业务费,由科研处根据学校每年申报校内立项情况、学术活动情况提出配置方案,报主管科研的副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在有关部门争取到的重大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其经费的使用情况须经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此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协商后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