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5-06-06 18:12:37 | 作者:admin | 来源: | 浏览: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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