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5-05-23 18:21:40 | 作者:admin | 来源: | 浏览:次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学校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孝感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基建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具体领导学校的基建财务工作。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对学校基建财务、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基建计划执行实施管理,并参与基建工程项目前期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每年下半年,学院基建管理部门根据总体建设规划,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报省教育厅、省市计划管理部门立项,财务处根据项目批文和学校财力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统筹安排资金。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标底编制单位、监理单位的选定工作;参与工程招投标及相关合同的审定、签订工作,收集整理保存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
    第六条  基建款项的支付,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十万元以下的支出由总务处、审计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十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总务处、审计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基建的副院长审批,重大款项的支付须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属设备款的还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登记签字。只有基建财务审查签字手续真实、有效后,才能支付款项。
    第七条 严格票据的审验制度,所有付款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基建财务预付工程款时,凭加盖有税务局监制印章的收据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设备材料款时,凭加盖有税务局监制印章的正式发票付款。所有付款票据,应由下列部门负责人审签:
    1、项目负责人或工程监理员根据工程项目质量、工程进度审签;
    2、材料管理员根据领用材料金额、出库手续审签;
    3、基建管理部门根据施工进度、学校财务和合同规定审签;
    4、审计处根据合同规定、工程进度及预决算情况审签;
    5、财务处根据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签。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包工包料”方式,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变更均应严格审查,做好记录,并办理审批手续,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注明所需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付款时,作为发票的附件。
    第九条   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项目,相关合同条款应明确进度款的支付额度,每次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总务处应对工程预算和变更情况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资料、结果送学校审计处审计。大型项目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另请其他单位审计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通过招标形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费不得超过审减额的10%。学校审计(核)部门和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财务应根据真实的会计资料编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的基建决算报表。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转作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基建档案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部门应收集、整理相关的文件、技术资料,包括:立项报告及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或工程设计图纸资料;工程变更图纸资料;建设项目概算;投资计划及批复文件;概算调整及批复;标底造价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有关资料;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等。材料装订成册后交由学校档案室管理,所有工作完成后,基建财务才能办理竣工决算,支付工程尾款。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单独设置的基建管理机构可适当开支管理费,但必须从严控制,严格审批。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设备、材料采保费、施工监理费和施工管理费等。
    第十四条 支票、印鉴和现金管理。 支票购买、领用严格实行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支票和印鉴分人保管。签发转账支票时,收款人名称应与施工、供货单位的发票上单位名称、印章一致。不得将款项转入第三方,更不能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每月终了,基建出纳应将单位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强现金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工程及相关的设备材料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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