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3月1日起实施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4-02-25 15:05:00 | 作者:admin | 来源: | 浏览:次 ]
     多年来,在交通事故的救援中,很多伤者往往因缺钱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治,不过这一现象今后有望得到改观。记者2月12日了解到,孝感市日前出台《孝感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根据《细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均可参照《细则》申请救助基金。该规定有效期5年,自3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2月28日止。
  两种交通事故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细则》规定,以下情况可申请救助基金:在孝感市区(包括市直“三区”、孝南区)范围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后,若有人员伤亡,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需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同意。
  申请抢救费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细则》规定,申请抢救费用的,需提供医疗机构72小时内抢救费用清单、病情资料(门诊、急诊病历复印件)、住院72小时抢救记录(以上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对确需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卫生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抢救费用提出审核意见。
  《细则》还规定,事故部门收到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将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遭遇肇事逃逸
  受害人或亲属也可申请救助基金

  《细则》规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规定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一次性困难救助。垫付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
  救助基金的资金来自七个渠道
  《细则》规定,救助基金的资金可来自7个渠道: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所缴纳的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不履行义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追偿
  《细则》规定,救助基金仅为“垫付”,以后将依法追偿,对象是事故责任人。
  对不偿还垫付、补助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补助费用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该事故责任人足额偿还后,凭相关凭证取消限制措施。
  《细则》还规定,获得赔偿后,需优先偿还垫付款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按照应负赔付道路交通受害人赔偿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的费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款时,应先确认赔偿义务人是否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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