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5-05-25 15:10:37 | 作者:admin | 来源: | 浏览: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支付业务管理,增强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教财〔2012〕10号)、《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在编人员持有、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和财务报销结算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四条  凡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均可申请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五条  财务处为学校公务卡管理部门,按上级要求负责全校教职工公务卡的办理、发放和卡务管理。并将启用后的个人公务卡信息报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确认,财务处核定,银行审核办理并签订个人协议”的程序和方式办理。持卡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收到公务卡后,凭本人身份证到发卡银行办理激活启用手续;
        2、公务卡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密码设定与修改在发卡银行进行;
        3、公务卡遗失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并及时补办公务卡,新公务卡启用后应通知财务处更新相关信息;
        4、新进人员凭人事处通知,到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公务卡;
        5、调离学校或退休人员,由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停止公务卡使用,并注销财政、银行支付系统个人公务卡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可先支付,后还款。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向发卡银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公务卡透支消费免息期限及相关政策按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违规使用公务卡或非公务性支出,属个人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第九条  公务卡管理部门不得将其他单位人员纳入我校公务卡管理范围,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持卡人私人交易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与结算

    第十条  公务卡支付结算,是指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支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还款的方式。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卡支出结算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以下零星商品购置费、省财政规定结算项目等(见附件)。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符合上条规定的支出,且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支出,不得使用现金支付。超过信用额度不能结算的应通过银行转账、国库支付等方式支出。
    第十三条  在使用公务卡支出和结算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公务卡公务支出应控制在单位(项目)预算范围内,超预算支出部分不予报销;
        2、持卡人公务支出后,应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银联POS小票,下同)、有效发票、购物明细或支出清单等有效凭证;
        3、公务完成后,凭有效凭证,按学校财务支出审批规定,最迟在免息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报销手续。因逾期造成对个人资信的影响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负责;
        4、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的,由本人委托校内本单位人员以临时借款的方式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校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冲销借款。办理临时借款手续时,应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支出时间、金额、交易凭证号等信息,按规定程序审批;
        5、如不慎遗失银行卡刷卡支出凭证,本人应向财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支出金额、公务卡号等信息,财务处核实后按规定报销,说明材料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第十四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规定对公务卡公务支出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予以报销,并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不符合规定和超预算部分不予报销。报销中涉及个人补贴部分,转入个人工资账户,不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使用公务卡支出,下列情况学校不予报销,其支出费用由个人承担: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支出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银行卡交易凭证、有效票据要素不符;
        3、不及时报销、超过免息期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费用;
        4、因公务卡丢失、密码泄露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用所产生的损失;
        5、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6、不符合规定、超标准、超预算范围的支出;
        7、其他不符合财政支付条件和学校财务规定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其他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办理现金借、支业务。特殊情况需要借、支现金的,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公使用公务卡支出,事前应报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支出行为负责管理,对公务卡公务支出报销进行审核,要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务卡同时可用于个人消费,相关政策按银行规定执行,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单位、发卡银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工程学院公务卡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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