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5-05-25 15:08:17 | 作者:admin | 来源: | 浏览: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审核认定后,确定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附1),与代理银行、银联湖北分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第七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在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确有需要的单位,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在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再选择一家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每人可开设一张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职工自行选择开卡银行,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
      第十条 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一张单位卡可办理一至三张附属卡。单位卡以单位名义开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单位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财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开立单位卡的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向人民银行出具省财政厅的批文以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开户,人民银行按规定审定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三)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送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卡资料和办理单位卡,并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卡账号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个人卡的透支额度为1至3万元(含3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与代理银行商定。单位卡的透支额度为3至20万元(含20万元),具体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的申请并结合其部门预算确定。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的决定,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个人卡和单位卡的上限。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公务卡的管理,并建立事前报批制度。
单位财务部门要分别指定一名单位卡的持卡人与一名单位卡的保管人,持卡人负责掌握单位卡的密码,负责在刷卡消费时签名;保管人负责单位卡的日常保管,将其存放于指定的保险柜中。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单位卡使用审批和管理制度,对需要使用单位卡进行结算的支出业务,应填写“单位公务卡使用申请表”(附2),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报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单位卡。使用单位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员在场,原则上由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特殊情况可由持卡人授权其他人员进行刷卡消费。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遗失应及时挂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从银联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登陆银联湖北分公司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核实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对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提取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单位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提供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提取大额现金审批单”(附3),代理银行方可办理提现。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向职工个人借款的,经单位领导及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财务部门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职工退还借款时,单位财务部门要填制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第六章 各方的职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对违规提现、违规开设和使用单位卡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积极与人民银行、银联湖北分公司、发卡银行等部门协作,实现国库支付系统与银联、银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不断改进和完善财政国库支付系统;加强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制度和机制创新,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将刷卡消费的公务支出信息纳入国库支付系统与财政总账系统,实施动态监控,提高财政管理与监督水平;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切实做好对单位卡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工作,对未经省财政厅审批以及开户资料不全的行政事业单位,不予颁发开户许可证;对代理银行违规为单位开设单位卡账户、违规提取现金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建立有效的银行清算汇划系统;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收费定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以逐步取代现行的现金结算方式;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加大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二十三条 银联湖北分公司要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并合理布放;优化跨行交易网络,提高系统管理能力;保证完整、及时地向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所需的公务消费信息;依法保护持卡人消费信息的私密性,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按规定给予多种优惠。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要将公务卡作为银行卡推广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与银联湖北分公司的协作,积极支持银联标准卡业务,在网络和技术上保证刷卡畅通,提供完整的公务卡消费信息;按照代理服务协议和领用合约规定的义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及还款信息;不断完善本行银行卡业务系统,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给予多种优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内部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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