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房产土地抵押价值协商认定的暂行规定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5-06-06 18:16:35 | 作者:admin | 来源: | 浏览:次 ]
    根据孝感市《关于规范房产土地抵押管理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10]49号文)文件精神,为了减轻借款人经济负担,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房产土地抵押价值协商认定作出如下规定。
    一、抵押价值协商认定的几种情况
    1、房屋预告登记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在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毕后,持两证将原预告登记抵押担保转为房屋他项抵押担保的。
    2、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房地产开发商作保证金担保的,其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毕后,将保证金担保转为房屋他项抵押担保的。
    3、购房时办理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结清银行贷款后将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设定抵押担保的。
    4、借款人购买商品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用所购买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设定抵押担保的。
    5、经中心认定可以予以抵押价值协商的其他情况。
    二、抵押价值协商认定的具体要求
    1、时限规定。抵押物取得时间在申请贷款时三年以内的,可申请价值协商认定。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用该房设定抵押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且用该房设定抵押的,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2、价值协商认定依据。经申请同意价值协商认定的,新建商品住房抵押价值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二手房抵押价值不超过契税发票所反映的纳税价值。其他情况下的抵押价值一般以房屋估价机构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三、抵押价值协商认定的办理程序
    1、凡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中心营业部申请,经中心营业部审核认可后由中心营业部直接办理。
    2、其他情况申请办理抵押价值认定的,由各营业部初审后向中心信贷科报送审查资料,经由信贷科报送中心领导审批后,办理抵押价值协商认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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