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经济负担,促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孝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孝感市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贷)的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商贷,是指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向商业银行申请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商贷转公贷,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以此为理由,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商贷转公贷业务的办理。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贷转公贷。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商贷转公贷对象。在孝感市区域内已办理商贷,符合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的职工。
第六条申请商贷转公贷,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贷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个人信用符合中心规定;
2、借款人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3、申请商贷转公贷时,商贷尚未结清,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且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证》;
4、符合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商贷转公贷贷款额度。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个贷余额(取万元以上整数),并且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具体额度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定。商贷转公贷审批额度小于原商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申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八条商贷转公贷贷款期限。在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以内,借款人申请商贷转公贷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业个贷剩余的贷款期限。
第九条商贷转公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程序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对商贷转公贷的受理、审核及审批,按现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商贷转公贷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或担保公司)及借款人一起办理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等贷款业务手续。
第十三条商贷转公贷贷款方式。商贷转公贷可采取先结清后发放贷款、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原商业个贷还贷账户和由担保公司承保以公积金贷款冲还商业个贷等三种方式。借款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公积金中心认可后,确定一种商贷转公贷贷款方式。
一、先结清后发放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商贷转公贷经公积金中心预审同意后,借款人先自筹资金还清商业个贷余额,并于15日内撤销商业银行个贷房屋抵押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并在担保手续到位后,再发放公积金贷款资金。
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表》原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办理原商业房贷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及购买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商贷银行提供的借款人结清原商业房贷明细证明;
5、借款人商贷住房的《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6、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7、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直接划入商业个贷还贷账户,是指借款人申请商贷转公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并与商贷银行(即受委托银行)一起办理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公积金中心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中心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借款人的原商业个贷余额。
借款申请人采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商业个贷还贷账户的,申请人商贷银行必须与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为同一银行。
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表》原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办理原商业房贷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及购买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商贷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原商业房贷明细证明;
5、借款人商贷住房已办妥抵押的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6、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7、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担保公司承保以公积金贷款冲还商业个贷。是指借款人申请商贷转公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并经担保公司阶段性担保,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划入担保公司的指定账户,由担保公司负责还清借款人的原商业个贷余额。
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表》原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办理原商业房贷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及购买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商贷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原商业房贷明细证明;
5、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保证书》、《个人委托划款授权书》;
6、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7、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后,至《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到位之前,担保公司对该笔公积金贷款予以阶段性担保,《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完毕公积金中心收押以后,该担保行为自动解除。担保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办事处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实施期间,遇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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