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摘录)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5-05-22 15:04:23 | 作者:admin | 来源: | 浏览:次 ]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学校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税说明
      1、职工当月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2、当月费用包括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国家规定免交所得税部分。
      3、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费用
      4、年终业绩津贴按全年一次性资金所得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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