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5-05-22 17:03:45 | 作者:admin | 来源: | 浏览: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委员会《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项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具体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院长、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管理;

    (三)负责学院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

    (四)对学校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领导和指导监督二级财务的会计业务;

    (五)负责全院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院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

    (七)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设置财会岗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相关工作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提出方案,报学校决定。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设二级财务,确因财务业务的需要,可在相关单位或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提出申请,财务处提出意见,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学校的二级财务,其财务人员和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管理,二级财务的财务人员由学校财务处委派,其工资、福利、奖酬等均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全体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统一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院财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重要岗位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财会专业知识、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院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学校财力和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并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综合财务预算。力求预算平衡,一般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由院财务处编制。财务处根据学校各单位提出的预算方案,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议审议批准,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各单位经费预算,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计划收支情况编制,并根据批准的学校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具有指导本年度事业发展的效力,所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支出,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的收支调整,由学校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变化时,支出预算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变化,力求收支平衡,不留缺口。对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和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预算管理办法。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在政府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支配使用经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以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核准的其他单位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其中: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应在收到款项后5天之内上缴学校;经营服务净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应于年度终了后15天之内上缴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项收费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自购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有的收费票据、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业务招待费。

    1、基本工资,指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各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和执行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补贴。

    2、补贴工资,指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课时津贴、奖酬等。

    3、其它工资,指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以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等。

    4、职工福利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工作人员福利费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不含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职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安葬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5、社会保障费,指用于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各类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公用经费,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费、医疗费和职工医疗基金。

    6、助学金,指学校用于学生的助学金、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7、公务费,指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干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驻外机构人员出国回国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和养路费,会议费,车船租赁费、公用茶水费、清洁用品等杂项支出。

    8、业务费,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活动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实验费、生产实习费、资料讲义费、招生费、毕业生派遣费、教材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费、出国人员国内差旅费、国外生活补贴和外宾差旅费、招待费。学校非专业业务方面的开支,列入“公务费”等有关目。

    9、设备购置费,指学校外购或自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购置费。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费、图书费、一般设备费、体育设备费,以及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大批同类物品购置费。

    10、修缮费,指学校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工程投资和房屋及室外工程维修费等。还包括按年度事业收入的5%计提,列事业费支出的修缮费后转专用基金使用的修购基金。

    11、其他费用,指学校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外籍专家费用、出国实习人员生活费、来华实习人员生活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各种医疗减免经费,发给个人的抚恤费、救济费和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费,以及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必要的开支。

    12、业务招待费,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附属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或项目为开展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其内容包括专职从事经营活动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等。各项支出包括的具体内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上述事业支出的规定执行。

   “经营支出”中经营项目消耗的材料、燃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包装费、运杂费、材料物资损耗、国有资产占用费、利息、违约金、税金等支出,计入经营支出的“业务费”。经营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正确反映盈亏。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相配比。不得将事业收入计入经营收入,也不得将经营支出计入事业支出。不便单独结算的公共费用要合理分摊,计入经营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对附属独立核算单位,给予的差额补助或专项补助。  

   (五)结转自筹基建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之外的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经过上级批准,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支出。基本建设资金单独核算,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学校财务处按照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项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审批本单位各项支出,超过规定数额的支出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一支笔审批”的具体要求按校行字[1999]02号文件的精神办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财务活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所有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的原始有效凭证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勤俭节约,对每年预算指标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应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如年终出现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部分用事业基金弥补,如仍不足应将差额部分转为“应收及暂付款“处理,下年度调账转作支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事业结余,按国家规定一定部分作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其余部分按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转入专用基金,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入结余,应单独反映,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其余额并入学校结余进行分配。如年度亏损,不得结转,留待以后年度用经营结余弥补。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结余分配由财务处提出具体方案,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基金。

    1、修购基金  指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规定比例计提列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支出转入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直接计入用于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维修的资金。

    2、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年度收支结余扣除专项资金结余后,按规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购建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和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

    3、学生奖贷基金  指按规定比例提取列事业支出转入,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资金。

    4、勤工助学基金  指按学生人数和规定标准列事业支出、按学费收入比例提取列事业支出转入的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包括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现的净收入转入用于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的资金。

    5、住房基金  按国家房改政策拨入建立的住房基金,包括出售住房收入按房改规定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四十一条 各项专用基金集中在财务处使用,由财务处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的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应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及二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存款的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五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一般每年清理一次。对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学校严格控制审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坏账核销,未经许可,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

    第四十六条 借出款是学校借给院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种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财务部门在借款到期前及时催还。借款单位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给学校。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可从有关经费中扣还。

    第四十七条 存货是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校财务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1998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规定固定资产标准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不作调整;从1999年1月1日起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执行预算和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卡入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一般固定资产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务处共同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或转让,还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核销。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取得的变价收入属学校所有,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转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其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清点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账务处理由财务部门和物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入账。学校取得无形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第五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计入学校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统一由财务处办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财务处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六十条  学校对校办产业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一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六十三条  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校办产业周转金等。学校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十四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六十五条  应缴款项是指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务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向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基金变动情况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要全面、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发展成果并按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学校财务处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学校财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学校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法实施。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事项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清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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