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人均每月增加201元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5-04-28 17:03:00 | 作者:admin | 来源: | 浏览:次 ]
   4月27日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关于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 〔2015〕16号)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4月27日下午, 湖北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了这项工作,并强调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湖北省调整水平按201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具体办法:

  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 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 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对高龄人员,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4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根据《通知》(鄂人社发〔2015〕16号),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省人社厅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 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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